(2017)冀0706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徐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徐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278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东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系该公司收费组员。被告徐爱,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下花园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诉被告徐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汐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