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佳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佳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845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纳清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红,女,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被告:崔佳佳,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佳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罗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沈江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