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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周娟与张文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娟,张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周娟,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文梅,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娟与被执行人张文梅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财产申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