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风鲜与刘希云、赵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鲜,刘希云,赵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民初1131号原告张风鲜,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刘希云,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赵黎红,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张风鲜与被告刘希云、赵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风鲜、被告刘希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黎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风鲜诉称:2017年2月12日,被告刘希云以家庭急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85000元,约定利息2分,并写有借条。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85000元。被告刘希云辩称:借条是我写,钱是我借的,与赵黎红无关。被告赵黎红未答辩。依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5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被告刘希云的质证意见: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刘希云向原告借款85000元的事实。被告刘希云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赵黎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刘希云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2月12日,被告刘希云以其经营的康迪尔饲料公司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5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其内容为:今借到张风鲜捌万伍仟元整,月付利息2分,刘希云,2017年2月12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转到被告卡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刘希云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下余借款80000元,二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康迪尔饲料公司,被告赵黎红在公司负责后勤和财务工作,二被告除经营该公司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刘希云向原告借款85000元,有其亲笔书写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刘希云予以认可,出具借据后,被告刘希云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应从借款本金85000元扣除,扣除后,被告刘希云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希云借原告的款项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赵黎红承担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希云借款的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希云、赵黎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风鲜借款80000元;驳回原告张风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张风鲜负担62.50元,被告刘希云、赵黎红负担900元。二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由二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