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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攀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攀,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388号原告:王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改,系原告之岳父。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负责人:李忠选,该村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翟世科,该组组长。原告王攀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攀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怀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