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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旗,李利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44号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城街道办事处花庄村路口西,注册号410101600037286(1-1)。经营者韩老虎,该商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应梅、洪红(实习),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一期(南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9005XY(7-10)。法定代表人周宝国。委托代理人王志军,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刘国旗,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人李利伟,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与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旗、李利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诉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旗、李利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双方确认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旗、李利伟尚有钢管4273.9米、扣件1711个、套筒85个未归还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旗、李利伟同意按钢管12.5元/米、扣件4元/个、套筒2元/个的标准向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支付折价赔偿款60437元,该折价赔偿款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付清。二、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旗、李利伟欠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租金、违约金共计243000元,申请人河��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旗、李利伟承诺于2017年7月28日前向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支付15万元,余款93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三、如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旗、李利伟未按第一条、第二条约定履行义务,需另向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支付逾期款项的20%的违约金,且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可就未到期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款项付清后双方无其它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改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