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7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王某1,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王某2,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王某3,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王某4,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王某5,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王某6,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王某7,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继承纠纷一案中,现法院已依法强制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