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3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东路37号。经营者:张丰丽,女,汉族,1968年3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辉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