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2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选巴东主与武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选巴东主,武俊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3民初559号原告:刘选巴东主,男,1962年5月9日出生。被告:武俊德,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原告刘选巴东主与被告武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选巴东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俊德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选巴东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半月后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武俊德因缺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出示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武俊德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法庭出示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祓告武俊德户籍证明一份、景泰县正路镇兔窝村委会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武俊德身份信息及被告武俊德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备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素,其证明效依法予以确认。在原、被告陈述和本院认定的证据基础上,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武俊德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半个月后偿还,到期后被告推诿不予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武俊德借原告刘选巴东主现金20000元未予偿还,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原、被告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武俊德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俊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选巴东主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武俊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治安审 判 员  赵多金人民陪审员  周统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