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686刘具友与於孝生、王茜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具友,於孝生,王茜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686号原告:刘具友,男,39岁,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影,江苏张院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孝生,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王茜,女,45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林,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具友与被告於孝生、王茜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具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具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具友负担。审 判 长 刘宏杰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容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