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兰月艳与李玉凤、林德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月艳,李玉凤,林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296号原告:兰月艳,女,畲族,1971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被告:李玉凤,女,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被告:林德宝,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月艳与被告李玉凤、林德宝一案中,原告兰月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月艳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月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7.5元,由原告兰月艳负担。审判员 谢维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巧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