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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方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8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酒后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林荫路美林香槟小镇门口处,将车停放在马路上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方某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宗晓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