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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段又鹏、马承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又鹏,马承志,靳雷,黄晓刚,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又鹏,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马承志,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靳雷,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系被告马承志之妻。被执行人:黄晓刚,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琳,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系黄晓刚之妻。本院执行段又鹏(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马承志、靳雷、黄晓刚、王琳(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赣092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总计5031565元。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靳雷位于苏家屯×号甲房屋所属土地(地号:08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