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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大连树源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大连树源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4行初16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法定代理人徐富成,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政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旭鹏,大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晓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树源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荣泉,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大连树源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陈莹莹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扈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