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行审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温县国土资源局、刘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县国土资源局,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5行审246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570262-6。住所地:温县黄河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秉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东,男,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鹏,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刘鹏于2016年12月未经批准占用北冷乡东周村一组土地建宅基地,该宗地位于东周村村东,东西宽22米,南北长13米,面积286平方米(折合0.429亩),所占土地为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温县国土资源局经过调查后,于2016年12月30日对其作出温国土资罚决字(2016)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刘鹏十五日内退还其非法占用的286平方米土地;2、责令刘鹏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2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被执行人刘鹏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温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温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国土资罚决字(2016)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温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处罚决定第1项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温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刘鹏未经批准占用北冷乡东周村一组土地建宅基地,并给予其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但刘鹏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什么及所建建筑物、其他设施的程度均不明确,属事实不清。故温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第2项即“责令刘鹏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2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温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温国土资罚决字(2016)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玖霞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人民陪审员 李志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