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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开昭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昭,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86号申请执行人:王开昭,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呼永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开昭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6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