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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金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龙,齐梅婷,王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齐梅婷,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邓亮,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京,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刘金龙、齐梅婷与王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5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金龙、齐梅婷于2017年2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京给付购房款878390元、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9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京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轮候查封了王京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安里33号楼4层1-402号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金龙、齐梅婷申请执行的购房款878390元、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9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刘金龙、齐梅婷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国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栋-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