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钟述群与周成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述群,周成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753号原告:钟述群,女,汉族,1951年5月25日出生,住址:金牛区。被告:周成尧,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钟述群与被告周成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钟述群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述群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成尧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述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述群负担。审 判 长 张书恒人民陪审员 吴异焓人民陪审员 邓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晋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