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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钟述群与周成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述群,周成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753号原告:钟述群,女,汉族,1951年5月25日出生,住址:金牛区。被告:周成尧,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钟述群与被告周成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钟述群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述群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成尧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述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述群负担。审 判 长  张书恒人民陪审员  吴异焓人民陪审员  邓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晋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