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卿文芳与尧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文芳,尧忠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591号原告:卿文芳,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尧忠平,男,1960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卿文芳与被告尧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卿文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卿文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段理华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人民陪审员 赵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