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2执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勇与黄勇、唐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唐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84号申请人:黄勇,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黄勇,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唐虹,女,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勇与被申请人黄勇、唐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勇、唐虹所有的八套房屋。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勇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号X幢等3套房屋(详见财产保全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唐虹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路X号等5套房屋(详见财产保全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蒋红兰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X幢X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