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执费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阮卫祥、王立娟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卫祥,王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202号被执行人阮卫祥,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王立娟,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建德市。陆春燕与阮卫祥、王立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2016)浙0182民特5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阮卫祥、王立娟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5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阮卫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8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