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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出格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开平博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出格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博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108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出格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庭园路3号1205房。法定代表人:刘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婷,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开平博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叠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梓腾。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该公司员工。原告广州市出格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格公司)与被告开平博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赛公司)及反诉原告博赛公司与被告出格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3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出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被告(反诉原告)博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出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博赛公司向原告出格公司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72500元;2、被告博赛公司向原告出格公司支付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工程总额145000元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的违约金为1551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博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0日,出格公司与博赛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chuge16-08-31】,约定由出格公司为博赛公司参展2016年香港国际秋季灯饰提供展位搭建服务。《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约定工程价格(不含税、不含电费管理费)为145000元整。第二条约定:“1、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博赛公司)即将工程款50%(即72500元)的款项支付乙方(出格公司),作为工程备料款;2、装车去香港(10月22日)前,甲方将工程馆的20%(即29000元)的款项支付乙方;3、撤展后3天内,甲方将工程款的30%(即43500)的款项支付乙方。”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若布展完毕,甲方验收后不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则从应付工程款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总款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出格公司按时完成施工,并协助博赛公司完成2016年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布展、参展和撤展等工作。然而,自博赛公司撤展至今,经出格公司多次催收,博赛公司仍未支付出格公司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工程款合计72500元。出格公司认为,出格公司与博赛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博赛公司不支付第二、三期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出格公司的合法权益。博赛公司(反诉原告)辩称,一、出格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香港会展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灯饰展厅搭建工程交付给博赛公司使用。2016年9月10日,博赛公司与出格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出格公司为博赛公司参加《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的灯饰展厅进行搭建工程,2016年9月14日博赛公司依约向原告支付了72500元。在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布展期间(即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6日),博赛公司多次要求出格公司增加人手加紧工程进度并保质保量的依约完工,最终博赛公司无法依约完工,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灯饰展厅搭建工程交付给了博赛公司使用,导致2016年10月27日灯饰展厅在挂灯后部分板材脱落致使灯具掉落,板材倒塌砸伤博赛公司的工作人员胡某。事故发生后博赛公司在参展期间以及展会结束后多次电话要求出格公司处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致使他人受伤的问题,出格公司宣称该工程质量已经由博赛公司验收,出格公司对该工程质量致他人受伤不负任何责任,事后无论博赛公司如何催告出格公司,出格公司始终采取不积极、不理睬的态度规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员交付工程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灯饰展厅在挂灯后部分板材脱落致使灯具掉落,板材倒塌砸伤博赛公司的工作人员胡某属于工程质量不合格事故,其根本原因是出格公司无法依约完工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灯饰展厅搭建工程交付给了博赛公司使用。二、出格公司负责搭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受伤,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格公司如此不及格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第4款的约定“开展期间因质量问题或搭建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原告承担。”因此,本案原告应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按照工程总款项的30%支付合同违约金给被告;同时因原告未提前完工导致被告无法及时参加香港国际灯饰展经贸行为的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因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第三人受伤的全部赔偿责任。博赛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出格公司向博赛公司支付合同30%的违约金共计43500元;2、出格公司赔偿博赛公司间接经济损失75882.96元;3、出格公司赔偿博赛公司垫付给第三人受伤补助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出格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香港会展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灯饰展厅搭建工程交付给博赛公司使用。2016年9月10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出格公司为博赛公司参加《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的灯饰展厅进行搭建工程,2016年9月14日博赛公司依约向出格公司支付了72500元。在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布展期间(即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6日),博赛公司多次要求出格公司增加人手加紧工程进度并保质保量的依约完工,最终出格公司无法依约完工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灯饰展厅搭建工程交付给了博赛公司使用,导致2016年10月27日灯饰展厅在挂灯后部分板材脱落致使灯具掉落,板材倒塌砸伤博赛公司的工作人员胡某。事故发生后博赛公司在参展期间以及展会结束后多次电话要求出格公司处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致使他人受伤的问题,出格公司宣称该工程质量已经由博赛公司验收,出格公司对该工程质量致他人受伤不负任何责任,事后无论博赛公司如何催告出格公司,出格公司始终采取不积极、不理睬的态度规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员交付工程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灯饰展厅在挂灯后部分板材脱落致使灯具掉落,板材倒塌砸伤工作人员胡某属于工程质量不合格事故,其根本原因是出格公司无法依约完工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灯饰展厅搭建工程交付给了博赛公司使用。二、出格公司负责搭建的工程质量部合格致使他人受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格公司如此不及格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第4款的约定“开展期间因质量问题或搭建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原告承担。”因此,本案出格公司应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按照工程总款项的30%支付合同违约金给博赛公司;同时因出格公司未提前完工导致被告无法及时参加香港国际灯饰展经贸行为的间接经济损失(参展摊位费44118美金,折算人民币303531.84元);并承担因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第三人受伤的全部赔偿责任。出格公司(反诉被告)辩称,对博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确认,其没有法律依据;主张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博赛公司提供的证据,该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是直接经济损失,博赛公司有正常参与参展的,没有影响到其经营情况,不存在直接的经济损失,博赛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损失属于合同约定的情况,因此该项情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第三项请求,博赛公司主张第三人补助金,结合本诉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医疗费用已由出格公司支付,其主张的受伤补助金并非法定费用,是博赛公司的个人行为,与出格公司无关。原告(反诉被告)出格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博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过庭审核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关于出格公司提交的证据,工程施工合同,该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且与涉案工程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该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且与博赛公司提交的微信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予以确认。对博赛公司提交的证据:2016年10月27日展位现场照片、受伤者现场照片,该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涉案工程的施工现场情况以及伤者的受伤情况有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伤者身份证信息、治疗记录及补助金复印件,该证据有证人胡某的证人证言佐证,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涉案工程致他人受伤以及博赛公司补偿1000元给其受伤员工的事实有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微信记录、律师函快递单存根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当事人就涉案工程参展结束后就工程尾款、工程质量问题的交涉情况有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香港贸发局香港国际秋季灯展现场照片(2016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4天),该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涉案工程在参展期间的情况有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支付香港展位摊位费,该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博赛公司支付涉案参展摊位的费用有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证人的陈述,涉案事实查明如下:博赛公司为甲方,出格公司为乙方,2016年9月10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huge16-08-31《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出格公司承揽博赛公司参展2016年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的展位搭建工程。施工地点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展位号:1A-C22);施工日期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6日;工程价格(不含税、不含电费管理费)为人民币145000元整。付款方式约定:1、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将工程款50%(即72500元)的款项支付乙方,作为工程备料款;2、装车去香港(10月22日)前,甲方将工程款的20%(即29000元)的款项支付乙方;3、撤展后3天内,甲方将工程款的30%(即43500)的款项支付乙方。”合同关于违约条款还约定,关于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款,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停止工程,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2、若布展完毕,甲方验收后不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则从应付工程款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总款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关于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施工而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施工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如乙方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参展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即摊位费、去香港人员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博赛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期的工程款72500元给出格公司。出格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进场进行展位搭建施工,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博赛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场布展,于2016年10月26日23时36分,施工现场工程材料倒塌致博赛公司员工胡某头部及背部受伤,出格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凌晨3时左右将工程交付给博赛公司。出格公司支付了胡某受伤的医疗费,博赛公司垫付了1000元经济补助金给伤者。博赛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30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参加了展览,参照费用为美金44118元(折算人民币303531.84元),参展展位面积72平方米。博赛公司提供的展览现场照片可见,在展览现场可以看到展览布置的墙面有大小不一的窟窿,会展期间出格公司未对工程进行修理或重做。赛博公司对出格公司交付的工程未予验收。展览结束后,出格公司协助博赛公司撤展。此后,出格公司向博赛公司催收工程尾款未果,以及博赛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及受伤人员补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出格公司已实际施工,博赛公司亦支付第一期的工程款,合同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博赛公司应否支付工程余款72500元及支付违约金给出格公司;二、博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间接经济损失及垫付补助金1000元是否应予支持。首先,博赛公司应否支付工程余款72500元及支付违约金给出格公司的问题。出格公司认为其已完成涉案工程并交付给博赛公司使用,博赛公司未予及时验收以及逾期支付涉案工程余款,存在违约,博赛公司应向出格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支付违约金。博赛公司认为出格公司逾期交付工程、交付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事后出格公司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为出格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议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第二期工程款29000元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博赛公司在出格公司装车去香港前,即2016年10月22日前支付第二期工程款29000元给出格公司,出格公司已于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2016男10月25日进场搭建展位,但博赛公司至今未按期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二期工程款,博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给出格公司,应属违约,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博赛公司应支付第二期工程款人民币29000元给出格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程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工程为2016年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展位的搭建工程,施工工期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6日,参照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30日。由于施工期间短,参展单位博赛公司在出格公司施工期间对展位进行布展符合常理,而出格公司在博赛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场布展前仍未将所有的装饰材料予以固定,在合同约定交付工程日期2016年10月26日的最后半小时内发生装饰材料脱落致博赛工作人员受伤的情况,且在2016年10月27日凌晨3时左右才将工程实际交付给博赛公司,出格公司显然未能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对博赛公司进场布展的工作人员尽到应有的协助义务,将装饰材料予以固定以致事故发生,亦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博赛公司提供的照片能体现展位个别地方有窟窿,但是博赛公司在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30日参加了展览会。本院认为,即使博赛公司认为出格公司交付的工程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但展览会的主办方仍允许博赛公司在出格公司完成的工程的展位上参加会展,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没有影响工程的整体使用功能,博赛公司陈述的涉案的质量问题不是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应属工程瑕疵问题,但对博赛公司的形象造成一定的影响。出格公司逾期交付工程、以及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出格公司应对涉案工程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出格公司在参展期间对涉案工程未予以修理或重做,工程的瑕疵对博赛公司形象造成一定的影响,出格公司对其违约行为及对赛博公司造成的形象影响应减收相应的工程价款,以及出格公司逾期交付工程已构成违约,出格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酌定扣减13500元的工程价款。即赛博公司应支付第三期工程款30000元给出格公司。综上,博赛公司应支付合计59000元的工程款给出格公司。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涉案合同约定布展完毕,博赛公司验收后不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则从应付工程款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总款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涉案第二期工程款29000元约定支付的期限为2016年10月22日,且此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在出格公司进场施工前,出格公司在此前未与博赛公司发生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及逾期交付工程的纠纷,博赛公司逾期支付第二期工程款29000元,应属违约,赛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博赛公司应支付的涉案违约金以2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至于第三期工程款30000元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虽然赛博公司尚欠出格公司第三期工程款,但出格公司交付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并逾期交付工程,博赛公司对出格公司交付的涉案工程未予验收,且展会结束后,双方未就工程质量问题及人员受伤事宜协商一致,赛博公司可以在工程质量问题及人员受伤事宜权责明确之前拒绝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给出格公司。出格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就第三期工程款向博赛公司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对出格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博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间接经济损失及垫付补助金1000元是否应予支持。如上所述,虽然出格公司交付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但不至于影响实现合同的目的,博赛公司亦如期参加的展览会的展销,对于出格公司交付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及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行为,本院予以扣除出格公司第三期工程价款13500元,本院对博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3500元及间接损失展览会场租75882.96元不全予支持。另关于垫付伤者补助金1000元的问题。由于出格公司未能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对博赛公司进场布展的工作人员尽到应有的协助义务,将装饰材料予以固定,在施工过程中装饰材料脱落至博赛公司的工作人员受伤,博赛公司据此垫付了1000元经济补偿金给伤者胡某,结合伤者的伤情,本院认为对伤者予以1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亦属合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博赛公司垫付给伤者的1000元经济补助金应由出格公司承担。案经庭审调解,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博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9000元及违约金(以2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给原告广州市出格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二、反诉被告广州市出格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给反诉原告开平博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出格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开平博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出格公司已预交纳),由被告开平博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0元,由广州市出格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0元;反诉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博赛公司已预交纳),由反诉被告广州市出格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元,由反诉原告开平博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徒艺贞审 判 员 梁 素 娟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雪 银邝小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