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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吉芸与被执行人高景龙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296号刘吉芸、高景龙:申请执行人刘吉芸与被执行人高景龙离婚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景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吉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8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已将抚养费8400元支付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296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