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萍与宁夏佳奇���化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萍,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马萍,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银巴路五公里,组织机构代码:763203260。法定代表人:韩志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萍与被执行人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萍与被执行人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411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马萍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调字【2016】951号仲裁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