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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彦彬与被上诉人王亨利、原审被告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彦彬,王亨利,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彦彬,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胜,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亨利,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倩,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祁连县林场路59号。法定代表人:康嬅卡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郝彦彬因与被上诉人王亨利及原审被告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郝彦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光亮审 判 员  张 莉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