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4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与范文翠、袁登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袁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9961915H。负责人:田茂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文翠,女,179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袁登云,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申请执行袁登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不能在审限内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