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军锋、赵超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军锋,赵超霞,张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军锋,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超霞,女,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崔军锋妻子。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翔,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祎慧,女,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崔军锋、赵超霞因与上诉人张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军锋、赵超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翔、被上诉人张祎慧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军锋、赵超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上诉人张祎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娟审 判 员 张玮代理审判员 韩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