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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585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王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5月10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张某某一次性赔付王某某后期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000元,另前期医药费2000元已凭证支付。二、张某某在赔偿王某某费用后,王某某自动放弃其他的民事赔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张某某索要其他民事赔偿费用。三、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四、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