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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春花与吴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花,吴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314号原告陈春花,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吴小冬,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陈春花与吴小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按原告所提供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后依法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起诉书及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贤稳审 判 员  陈金灿人民陪审员  王顺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