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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宫传金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传金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传金,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于本市,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传金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付丽、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传金及其辩护人周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宫传金和淮南市皓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2成口头协议,由宫传金负责在淮南市潘集区龙兴驾校以淮南市皓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招收大车学员。2016年5月至7月,宫传金利用帮助淮南市皓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招收大车学员,并且代收学员学费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淮南市皓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学费共计63800元,并将该63800元全部用于日常挥霍和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宫传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收据、借支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单、证明,被害单位淮南市皓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朱邦杰的陈述,证人夏某1、余某1、李某1、苏某、王某、丁某1、余某2、余某3、余某4、李某2、汪某、夏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传金在担任淮南市皓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代收学员学费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淮南市皓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63800元学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宫传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宫传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宫传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宫传金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八百元发还给淮南市皓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咏梅审 判 员  余占胜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