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某申请安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4生,大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21014XXXX。被执行人:安某,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城关镇红河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30819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安某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崔金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3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