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义与王建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义,王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宋义,女,生于1981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王建兴,男,生于1973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川118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宋义申请执行王建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本金375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负担执行费463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长城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财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