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言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言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532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庆,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言兵,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言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左言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左言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