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9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黄世刚、林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刚,林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9刑初7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刚,男,1985年7月4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海南省保亭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2017年6月12日被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林誉,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海南省保亭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2017年6月12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刚、林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刚、林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林誉、黄世刚与朋友钱某在海南省保亭县保兴东路星河宾馆对面一家烧烤摊吃烧烤,李某1、黄某、梅某、林某、符某也在该烧烤摊吃烧烤。2017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誉站在老板娘旁边点烧烤,黄某坐在座位上向烧烤摊老板娘喊结账,被告人林誉以为黄某是向他喊话,就问黄某想干嘛。然后黄某走到摊位处,被告人林誉就用手推了黄某,并用拳头殴打黄某的左眼部。李某1见状上前劝架,被被告人黄世刚用拳头殴打左眼部摔倒,接着被告人黄世刚拿起塑料凳砸向李某1,并用脚踢了李某1右脚膝盖位置几脚。随后,被告人黄世刚又拿着塑料凳朝黄某砸去,黄某头部被砸流血。被告人黄世刚、林誉在欧打完黄某和李某1后,欲骑摩托车逃跑,梅某见状便上前抓住摩托车不让其逃走,被告人黄世刚就用拳头打了梅某头部两拳。随后被告人林誉、黄世刚便开车往什玲放向逃跑了。经鉴定,黄某、李某1、梅某三人的伤势属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3月14日,保亭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依法传唤被告人黄世刚、林誉到派出所调查,被告人黄世刚、林誉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黄世刚、林誉赔偿给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6000元、李某1人民币10000元、梅某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黄某、李某1、梅某对被告人黄世刚、林誉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黄世刚、林誉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世刚、林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疾病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申请调解书、保亭县公安局调解协议书、收据;证人林某、符某、李某2、苏某、钱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李某1、梅某的陈述;被告人黄世刚、林誉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刚、林誉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世刚、林誉经保亭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传唤后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上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世刚、林誉赔偿了三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黄世刚、林誉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世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黄盛全审判员简畅人民陪审员黄召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周中芹书记员王淡平书记员王淡平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