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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杰与张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杰,张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于杰,女,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桂华,女,1960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于杰申请执行张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桂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张桂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桂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桂华车辆、房产、银行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桂华名下车辆北京现代牌,申请执行人于杰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张桂华名下法院查封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桂华有房产、存款,申请执行人于杰不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张桂华高消费,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桂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杰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