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柳志锋与秦宁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志锋,秦宁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303号原告:柳志锋,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荣,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宁保,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厨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于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志锋与被告秦宁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柳志锋以与被告秦宁保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志锋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志锋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