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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松成、吴家尧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松成,吴家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钟松成,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吴家尧,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钟松成申请吴家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吴家尧应支付申请人钟松成案款30275.0元,承担执行费354.12元。本院已执行10000.0元,尚有20275.0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34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宾华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