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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学军申请执行任景远、陈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学军,任景远,陈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122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薛学军,男,1965年5月28日生。被执行人:任景远,男,1962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英红,女,1966年11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学军与被执行人任景远、陈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