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学军申请执行任景远、陈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学军,任景远,陈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122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薛学军,男,1965年5月28日生。被执行人:任景远,男,1962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英红,女,1966年11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学军与被执行人任景远、陈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