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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刘铁柱,确山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联播大道路南。法定代表人:陈靖伟,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与顺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裴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铁柱,男,195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铁柱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确山县金山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该局局长。上诉人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铁柱及原审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君,上诉人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镐举,被上诉人刘铁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王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驳回被上诉人刘铁柱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触电受伤的原因和过程存在质疑;2、被上诉人作为成年人,自身对损害后果存在主观过错;3、一审剥夺上诉人辩论权,程序违法;4、上诉人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被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刘铁山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未考虑《高压供电合同》的约定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超限站撤站并以此由上诉人承担责任错误。刘铁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刘铁柱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73788.3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月18日,确山县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确山县公路管理局为建超限站与三里河乡秀山村书记刘新平代表刘铁柱等三里河乡秀山村小王庄组村民签订租赁土地使用权协议,租用土地位于君二路K30+700M处左侧5.41亩,其中有刘铁柱的土地2.1亩,租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需对租用土地复耕还田,超限站建成后,超限站雇佣刘铁柱在超限站做饭至2015年。2012年8月9日确山县公路管理局与确山县电业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产权分界点位于该户10KV高压计量下线与10KV城供3#线路杆T接点处,T接点处43号杆以北属用电方。2015年11月16日以确山县交通运输局为举办单位成立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超限站由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管理。2016年2月,因高速引线加宽超限站撤站,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将拆除超限站内的变压器、线路的任务承包给社会上电工徐永利,但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没有按照供用电合同提前15日书面通知供电人,供电人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执法所的行为造成变压器以上与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产权分界点之间的线路仍然带有10KV高压电。2016年4月2日早晨,原告刘铁柱爬上村口原超限站拆卸变压器后遗留的两根水泥杆上时被高压电流击中摔下受伤,确山县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原告刘铁柱已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抢救,三里河派出所出警人员通知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及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人员到达现场后将10KV城供3#线路杆T接点处线路断开,确山县公安局刑警队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结果为:现场位于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秀山超限站内,中心现场位于超限站内南侧电线杆处。确山县公路局秀山超限战在三里河乡秀山村牌坊庄南侧,超限站北侧为S334省道,省道北侧为三里河乡秀山村牌坊庄,南侧和西侧为耕地。确山县公路局秀山超限站已废弃,站内房屋已到。超限站内南侧有一厕所,厕所西北侧有两个电线杆,两电线杆相距240cm,东侧线杆上距地2.6米处有一警示牌,上面“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字样,东侧线杆上5米处有三个令克,令克呈断开状态。东侧线杆东侧15cm有一钢管套住的电缆线,电缆线下地面上有一新挖的土坑,土坑内有新鲜的回填土。东侧线杆东北侧120cm处地面上有一片25cm×7cm的血迹。发生事故后,原告刘铁柱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入院治疗87天,花医疗费322629元,其损伤经该院诊断为1、双上肢和躯干高压电烧伤15%,Ⅲ度-Ⅳ度;2、创伤性休克;3、左肺高压电烧伤;4、肋骨骨折;5、呼吸衰竭;6、气胸;7、肺部感染;8、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原告刘铁柱于2016年6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1、双上肢需要假肢,胸壁需要支架。2、注意保护创面,防止外伤、污染、感染。3、愈合的皮肤需要外涂防疤药物,联合弹性绷带压迫减轻伤疤。4、下床进行循序渐进的功能锻炼。5、1个月来院复查1次,复查瘢痕增生和功能恢复,及胸壁活动等情况。2016年7月26日原告刘铁柱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16年10月25日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铁柱的伤残等级为二(贰)级及两处九(玖);后期医疗费用约为20000元;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2016年11月9日委托河南豫民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鉴定,1、刘铁柱安装国内普通型左上臂单自由度肌电手假肢每次需人民币叁万五千圆(35000元);该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需本假肢价值5%的维修保养费用。2、刘铁柱安装国内普通型右上肢骨骼式上臂装饰手假肢每次需人民币壹万六千圆(16000元);该假肢每两年更换一次;每年需本假肢价值5%的维修保养费用。原告刘铁柱为此支付鉴定费6800元。同时查明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已借给原告刘铁柱40000元,原告刘铁柱的户籍为城镇户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因高速引线加宽超限站撤站将拆除超限站内的变压器、线路的任务承包给社会上电工徐永利,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没有按照供用电合同提前15日书面通知供电人,供电人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执法所的行为造成变压器以上与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产权分界点之间的线路仍然带有10KV高压电,超限站已废弃,站内房屋已推到,因超限站租赁的土地属于原告刘铁柱及同组村民,村民要复耕土地,埋在地下和线杆上的高压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是电力设施产权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应当知道超限站撤站后超限站拆除站内的变压器、线路等,未及时履行监管的职责,未及时将10KV城供3#线路杆T接点处线路断开,对原告触电受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刘铁柱被高压线击中摔下受伤,原、被告陈述均无直接证据证明,但原告刘铁柱攀爬到线杆高处被高压电流击中摔下受伤是事实,原告刘铁柱作为成年人应有安全常识,不应该攀爬到电线杆高处,其行为是造成自己受伤的次要原因,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对原告刘铁柱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原告刘铁柱安装假肢诉讼请求因已确定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赔偿数额,且原告刘铁柱伤残等级为二(贰)级,再安装假肢已无必要。故对原告请求安装假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刘铁柱的经济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经确认如下:医疗费322629元;护理费,需二人护理,每人每天按93元计算,住院87天,计款161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80元计算,计款6960元;营养费,每天按10元计算,计款870元;误工费,从2016年4月2日原告受伤之日至2016年10月25日伤残鉴定止,共计206天,每天按75元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合计为1545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鉴定费6800元;后期治疗费用20000元;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27233元×18年×94%计款460782元;大部分护理依赖费用33857元×18年×70%计款426598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76771元;精神抚慰金确定为40000元。判决:一、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赔偿原告刘铁柱各项损失1276771元×60%计款766062元,减去已付40000元还应赔偿7260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刘铁柱各项损失1276771元×10%计款1276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赔偿原告刘铁柱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刘铁柱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刘铁柱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39元,由被告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负担11360元、被告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负担3054元、原告刘铁柱负担8925元。本院二审庭审中,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提交确山县公路局向执法所移交超限站资产清单和会议记录,证明确山县公路管理局向仅执法所移交一台变压器,其他店里设施包括供电合同均未移交。确山县政府2015年7月30日召开的扩路协调会,扩路需要拆除一些供电设备,电业公司也参加了该会议。对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铁柱被高压电击伤,致伤刘铁柱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是上诉人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由于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导致其电力设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刘铁柱受伤,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符合本案客观实际及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清楚。被上诉人刘铁柱作为成年人,不应攀爬电线杆,上诉人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认为刘铁柱攀爬电线杆的目的是盗窃行为,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虽然本案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是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但上诉人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应当知道超限站撤站后,超限站需要拆除站内的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而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断开线路,对被上诉人刘铁柱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正确。故上诉人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4元,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负担11360元,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负担305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强审判员 贾保山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 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