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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志方与梁健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方,梁健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3民初1030号原告:马志方,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健尤,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马志方诉被告梁健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志方的委托代理人陈国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健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志方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梁健尤在广宁承做土石方工程(经营钩机)。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23日和同年10月4日以急需资金发放人工工资为由,两次向原告借取现金共4万元整。其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推搪。至2016年上半年以后,被告变更其原使用的手机号码致原告无法与其联系追偿借款,而致4万元借款至今无法追回。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还清借款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梁健尤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23日、2015年10月4日立下《借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10000元,共40000元。原告均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借款给被告。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仍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还清借款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被告立下的《借据》2份、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23日、2015年10月4日立下《借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10000元,共40000元。有被告立下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健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健尤欠原告马志方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0000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还清给原告马志方。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为4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0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判员  陈达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健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