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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毛某1、毛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1,毛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1。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某2,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1与被执行人毛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某2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