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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田化斌、余寿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化斌,余寿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化斌,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余寿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职业不详,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余寿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寿运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田化斌欠款56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4720元,执行费8040元,共计人民币576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国银审判员  徐国济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