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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新兰与临泉县杨桥镇中心学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新兰,临泉县杨桥镇中心学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兰,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杨桥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杜家军,该校校长。上诉人曹新兰因与被上诉人临泉县杨桥镇中心学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曹新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其起诉要求确认涉���购房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显属错误。曹新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于1999年7月1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曹新兰曾于2015年3月5日就本案争议房屋诉至本院,主张返还占有物,临泉县杨桥镇中心学校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次诉讼。2015年9月25日,法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曹新兰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本案曹新兰诉请的购房合同作出合同有效的认定,基于以上理由确定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驳回曹新兰要求返还占有物的诉讼请求。曹新兰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曹新兰诉请确定合同效力,但该合同的效力在另一份生效的判决中已经经过确认,并据此作出了判决��曹新兰如有异议,可依法提出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曹新兰的起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申请再审,属于该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涉案购房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现曹新兰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故一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定驳回曹新兰的起诉正确。曹新兰称其起诉要求确认涉案购房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显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 阳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