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过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121号李过关: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刑终464号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申诉人在本案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2007年10月19日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河北省隆尧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后,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以收取物资为名义收款并出具收据,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2012年,王书英等人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在内邱县开发区兴华街21号自己家中开设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邱分社,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吸收资金返利息、物资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非法吸收社会公众1255人,吸收资金3013.6358万元,返还本金、利息779.89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33.7458万元,其中你协助王书英代收存款、记账、给存款群众发放物资的事实清楚,主要有同案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资金明细表、登统表、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你诉称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关于你诉称你在本案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的申诉理由,原一审法院已根据你在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邱分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认定你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审期间,又综合考虑到你当庭自愿认罪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已对你依法减轻处罚。你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