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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金连山与金连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连山,金连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062号原告金连山,男,1965年5月14日生,住长岭县。被告金连玉,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连山与被告金连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跃辉审 判 员  曹国安审 判 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