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高亚珍、田庆河、郝大军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高亚珍,田庆河,郝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60号。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亚珍,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田庆河,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郝大军,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高亚珍、田庆河、郝大军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2580.8元、案件受理费3752元,并承担执行费2489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房产信息、且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