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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月成、王传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赵月成,王传力,赵会彬,赵自成,靳中豪,张银安,潘彩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086号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法定代表人:刘学景,总经理。被告:赵月成,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赵营乡中新庄村居民,住。被告:王传力,男,成年,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双庙苏村居民,住。被告:赵会彬,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赵营乡中新庄村居民,住。被告:赵自成,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赵营乡中新庄村居民,住。被告:靳中豪,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赵营乡中新庄村居民,住。被告:张银安,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赵营乡中新庄村居民,住。被告:潘彩银,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赵营乡中新庄村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月成、王传力、赵会彬、赵自成、靳中豪、张银安、潘彩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为1780.5元,由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保山人民陪审员  张怀新人民陪审员  俞学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