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田秀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田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61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王炜智。被执行人田秀娟,女,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田秀娟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0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田秀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现需划拨,因被执行人田秀娟未履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0708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田秀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营业部银行存款34006.69元的冻结(账号:62×××71)。二、划拨被执行人田秀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0183.86元(账号:62×××71)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效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