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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屠小刚与李彩芳、张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小刚,李彩芳,张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995号原告:屠小刚,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李彩芳,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张梅清,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屠小刚与被告李彩芳、张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屠小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屠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屠小刚承担。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