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屠小刚与李彩芳、张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小刚,李彩芳,张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995号原告:屠小刚,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李彩芳,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张梅清,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屠小刚与被告李彩芳、张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屠小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屠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屠小刚承担。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