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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方文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30号起诉书文号西检刑诉【2017】50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方文军出生年月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住址南昌市湾里区强制措施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方文军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前科劣迹无羁押场所无指控事实2017年4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方文军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锦江之星酒店内陪同被害人何某、被害人方某一起办理入住酒店登记事宜之际,方文军趁机盗取被害人何某包内现金500元并放入自己口袋内;后又趁帮被害人方某将微信内零钱套现之际,盗走方某微信内零钱1258元,并拿走方某一部金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0元)。2017年4月11日2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视频研判,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虾霸店内将被告人方文军抓获。后方文军母亲姚某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方某和被害人何某的谅解。指控罪名盗窃罪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方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二人价值人民币340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归案后全部退赃,取得两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罚,可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方文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徐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袁芳 微信公众号“”